2.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由卫生管理、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检验、性病艾滋病防治、传染科、医院感染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预防母婴传播专家指导组,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任务,探索建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3.加强人员培训。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及服务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方式开展逐级培训,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水平。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进行暴露情况的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在全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0),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妇社、规财、疾控、医政、药政等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定期研究有关政策、重要事项,统筹协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省级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检验、性病艾滋病防治、传染科、医院感染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专家组(附件11),负责全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任务。各市(州)、县(市、区)也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积极争取财政、人口计生、广电、民政、妇联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职责与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
妇社牵头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估细则;组织专家开展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制定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奶粉技术参数等;收集、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有关信息。规财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资金分配、监管等工作;参与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督导检查等工作。疾控负责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统一管理;负责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确认检测、CD4
+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等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艾滋病、梅毒检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参与制定预防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医政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服务;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抗病毒治疗;参与制定实施方案、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药政负责组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试剂、药品、物资等招标采购;参与制定实施方案、督导检查等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规范和服务流程;负责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药品及奶粉的分发、调配;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信息。
(2)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产科、儿科等医疗保健工作,以首诊负责的原则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与相关检测,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等医疗服务与干预措施;对辖区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督促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妇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措施,协助完成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追踪随访;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及时报送孕产妇及儿童艾滋病疫情至疾控中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孕产妇及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信息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随访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至18个月,采集和转运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检测的血标本,为12月龄、18月龄婴幼儿提供艾滋病抗体免费检测。为艾滋病感染产后妇女和儿童提供转介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并于1月龄和6月龄时接种乙肝疫苗。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除参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执行外,尚需收治有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儿童,按相关规范进行诊治,并按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治疗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省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承担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全省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及早期诊断试剂的分发等工作。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承担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艾滋病确认试验、CD4
+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市州承担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测报告。未开展以上检测工作的市(州),相关检测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艾滋病快速检测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艾滋病确认、CD4
+T淋巴细胞计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测报告。及时将有关育龄妇女、孕产妇和儿童感染艾滋病的信息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转介孕产妇至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三)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市(州)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资源,有效利用其他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和省级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及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各市(州)卫生部门要制定各种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做好补助经费发放记录,便于检查。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药品及奶粉由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分发、调配使用,艾滋病确认试剂、儿童早期诊断试剂、CD4
+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等试剂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使用。项目物资须专人管理,并建立发放、使用等相关登记备查。
(四)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1.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及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及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附件12),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2.信息质量控制。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五)督导评估。
建立省、市、县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省组织制订省级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每年组织督导一次。市(州)每半年组织督导一次。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1.督导评估内容。督导评估包括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各类预防措施落实、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检测咨询及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经费及物品管理、工作进展等内容。各地区应根据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选择监督指导与评估的重点。
2.督导评估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察、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模式、信息数据系统管理、健康教育、物品发放、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测咨询、服用抗病毒药物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略)
2. 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略)
3.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略)
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6.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略)
7. 预防机会性感染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
8.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9.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略)
10.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
11.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专家组
1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件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
+T淋巴细胞计数>350/mm
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
+T淋巴细胞计数≤350/mm
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孕期和分娩时。
从妊娠14周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 +拉米夫定(3TC)150mg +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结束。
2.分娩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奈韦拉平(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齐多夫定(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
1.选择人工喂养者。
(1)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2)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单剂量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同时服用AZT 4mg/kg(即混悬液0.4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或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选择母乳喂养者。
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产妇: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出生后6周(用量同前)。
(2)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母乳喂养停止后1周(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产妇可暂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
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尽早开始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EFV 600mg,每天1次;或者CD4
+T淋巴细胞计数<250/mm
3时,还可以选择尽早服用AZT 300mg +3TC 150mg +NVP 200mg,每天2次。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