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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年3月14日)


  为大力推进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
  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和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策略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是传染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传染病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实施目标管理,全面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办、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在疫情相对严重、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集中地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对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引导育龄妇女和孕妇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综合防治氛围。
  (三)充分整合资源,提高干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管理体系、实验室体系和救治体系,整合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接受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地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运转协调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治疗及关怀等服务流程,健全防治物品及时供应和合理应用制度,切实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四)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常规服务。各地应不断扩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加大疫情严重地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工作力度。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性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建立与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等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作用,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常规化和持续开展。
  (五)坚持因地制宜,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应结合当地艾滋病、梅毒、乙肝流行状况和卫生资源、服务能力等因素制定工作方案,提出阶段工作目标。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实验室检测和救治能力建设。
  二、工作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媒体宣传、社区宣教、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育龄妇女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自我保健意识,让育龄妇女和孕妇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感染孕妇主动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预服务。
  2.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服务场所对育龄妇女开展“面对面”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利用。
  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或性伴侣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并帮助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关口前移,规范提供综合干预服务。
  1.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与检测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附件1),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服务。在孕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孕妇及时获得相关咨询与检测,并实施干预服务。
  (1)检测前咨询。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前的信息,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2),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3)对孕妇进行孕妇梅毒血清学检测。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孕妇提供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或性伴侣的知情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2.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技术指导。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3.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①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对孕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附件4),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孕产妇,转介至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进行治疗。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②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尽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降低在分娩过程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风险。
  ③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倡导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不超过6个月,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艾滋病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早期诊断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规定,转送到省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市(州)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尽快进行检测,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尽早),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5),进行早期诊断检测。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的,及时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儿童未感染艾滋病的,继续提供随访和常规儿童保健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按照《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附件6),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⑤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按照《预防机会性感染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附件7)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4周。
  (2)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①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附件8),给予规范的治疗,以治疗孕妇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1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抗梅毒治疗。
  ②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③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但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进行预防性治疗。
  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附件9),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且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按照《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3)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诊治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婴儿的3次乙肝疫苗接种。
  4.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提高能力,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1.加强能力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管理、基础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能力建设,严格机构资质和人员准入管理,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提供规范、安全的综合防治服务。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检测制度,完善相关检测流程。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乡镇卫生院应至少开展梅毒筛查试验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无条件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的乡镇卫生院负责抽血送当地县医院进行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及血液标本等的运输、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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