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财金〔2011〕212号)
各市(州)经信委,有关省级担保机构: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2011〕209号)精神,你们认真做好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报送工作。现就报送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的相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支持重点(我省没有再担保机构)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二、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要求。即: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每笔)。
5.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8.其他。
三、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财政资金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