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105国道新干至吉水醪桥路段峡江收费站收费年限勘误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759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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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更正105国道新干至吉水醪桥路段峡江收费站收费年限的请示》(兴赣司字[2011]4号)文收悉。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1996]30号文件规定,下达了《关于中外合作105国道新干至吉水醪桥路段收取车辆费标准的批复》(赣价行字[1996]第18号、赣财综字[1996]第25号)文件,其中第三条收费年限规定:“暂定17年(即从1996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