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拔稀搬迁户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拔稀搬迁户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28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拔稀搬迁户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
拔稀搬迁户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推进我市城区"改厕"工程实施步伐,保障“改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城区“改厕”工程工作方案,参照苏州市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结合我市“改厕”工程拔稀搬迁户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确定为我市“改厕”工程需拔稀搬迁的居民户。

  二、拔稀搬迁对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户,可以确定为拔稀搬迁户:

  (一)居住面积过于狭小,私房每户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公房每户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二)低保、重残等特殊困难的;

  (三)文保、控保建筑内的;

  (四)落实政策发还房屋,系非原租户的;

  (五)承租人另有住房,目前空置或转租直管公房的;

  (六)其他因“改厕”工程需要搬迁的。

  三、拔稀搬迁户确定程序

  根据改厕工程需要符合拨稀条件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排查,拟定拔稀搬迁户,报区改厕工程指挥部确定。

  四、拔稀搬迁户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和计户办法

  按下列凭证认定合法面积和计算户数: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直管公房租赁凭证;

  (三)单位房屋租赁凭证。

  五、对实际居住人口的认定

  在确定拔稀搬迁户家庭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市他处无房的,可认定为实际居住人口,空挂户口不予认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