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采购周期中,被国家、省级药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取消该生产企业违规品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资格或解除购销合同,且该违规品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所有基本药物的中标或配送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四川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3.生产、销售假药的。
4.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
5.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在采购周期内要求取消中标资格的。
6.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
7.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量配送供货的。
第二十四条 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实行阳光积分考核100分制评分。在一个采购周期内,90分为合格。凡阳光积分考核不合格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二十五条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阳光积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具有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供应能力,保质保量供应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基本分值30分。
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按订单要求进行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二)不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量大小,配送企业应做到一般药品不超过2个工作日,急救用药不超过8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配送时限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解决。分值30分。
凡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及时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三)严格执行《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SP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分值20分。
凡被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四)对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并及时进行发货确认。分值20分。
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确认操作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