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回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电子监管和全品种质量抽验。
第十八条 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与销售价格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纠风办)负责督促、协调参与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部门开展工作,依法对参与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中行政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阳光采购积分管理和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阳光积分管理,定期通报阳光积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阳光采购管理考核实行年度100分制评分,90分为合格。具体考核评分如下:
(一)是否上网采购。分值3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月未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分值2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上网采购下达订单不得超过3次,每超过1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分值30分。采购非基本药物或非中标药品1个扣15分,扣完为止。
(四)及时将药品销售收入缴至基本药物集中支付账户。分值2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收入缴至基本药物集中支付专帐管理。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时上缴,当月该项积分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及阳光积分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周期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