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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及实际需要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定期采购基本药物,原则上每月上网下达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药品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签字验收,并及时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完成入库确认。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凡采购的药品无质量等问题的,不得无故退货。
  第九条 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的支付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县级集中支付结算部门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基本药物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获得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标企业与配送企业必须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与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定的配送企业名单报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备案。选择的配送企业如有变更,须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药品企业配送的基本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须与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信息一致。所配送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1/2。
  第十三条 药品企业须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供货需求起2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偏僻地区除外),急救药品原则上须在8小时内配送到位(偏僻地区除外)。药品企业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第十四条 采购周期内药品企业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由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后在网上更新。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由该地区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配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开展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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