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
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 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
第五条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严禁市(州)及以下设立采购机构或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中标价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和销售价,不得二次议价和加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