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人选进入考核程序,参照录用公务员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从考试综合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递补。
第七章 公示、报批和聘用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者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终止聘用,解除人事关系。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地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抓规范,抓管理,抓监督。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事业单位不按招聘方案、招聘岗位规定资格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一经查实一律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