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三)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时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由招录单位和人社部门负责,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统一签发准考证。管理岗位经资格审查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核减招聘岗位计划数,直至取消该职位。
第五章 考试和资格复审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不应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考试内容。
第十五条 市本级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和管理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市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可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单独组织招聘时,笔试和面试试题须委托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命题。
第十七条 对合格线以上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面试人选。管理岗位面试人选可按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以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第六章 体检和考核
第十九条 管理岗位拟聘人员体检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体检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可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