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公示;
(七)报批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填写《苏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短缺人才专业考核情况登记表》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聘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第三章 招聘方案和信息发布
第九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招聘每年分上、下半年各一次集中组织实施。新建和急需用人的事业单位,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可单独组织招聘。各市、区原则上每年分上、下半年各一次集中组织招聘,也可参加全市组织的集中招聘。
第十条 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审定。各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进行初核。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说明。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的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拟定招聘方案后报组织人社部门。
第十一条 由组织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招聘简章、公告和职位简介表。招聘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的岗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方法;
(三)考试时间、地点、范围;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社部门网站上公布,同时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应聘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