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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六)加快社区商业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两年内,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商业示范社区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和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8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七)积极发展会展业。按照《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会展业发展给予扶持。对组织和接待来苏开展大型会议的企业,按总人数给予奖励。

  (八)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支持其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十一)优先推荐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扶持的各类项目,争取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对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实行优先。

  (十二)苏州市服务业创新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十三)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其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江苏省100强服务业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符合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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