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1〕26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矿业权进场交易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采矿权审批权限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1〕39号)规定,请各市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进行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尽快建立完善市级及其以下审批登记采矿权进场交易行为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采矿权交易机构,已经建立交易机构的,要完善市场功能,健全交易制度;尚未建立交易机构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新建、在已有事业单位增加职能或利用土地有形市场、政府建立的产权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加快建设采矿权有形市场。采矿权交易机构承担市级及其以下审批登记采矿权转让及市级以下审批登记采矿权出让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三、落实采矿权有形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采矿权有形市场建设步伐,在机构性质、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费用等方面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切实做好行政、事业等单位在运行和管理中的工作衔接,推动采矿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各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及我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0号)的交易、公示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厅矿管处备案。自4月1日起,未实现进场交易的,不能办理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手续。省厅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