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1〕2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市县国土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在重点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中的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是用地主体,负责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落实各项经费预算,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立项批准文件、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审核同意书、社保部门关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勘测定界图等有关材料。
市县国土部门是用地组卷报批主体,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落实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并对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建设用地审核、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用地及时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二、调整重点线型工程用地报批方式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规定,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防止线型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一段不报、全线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重大项目预报、月报、调度制度
为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及时组卷报批,省厅建立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预报、月报、调度制度。一是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无论项目预审、征地工作是否开展,都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厅预报项目相关情况,便于省厅及时掌握,提前介入;二是各市在每月5日前向省厅书面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组卷报批进展情况;三是根据重点项目在组卷报批中遇到的问题,省厅召开调度会,指导市县国土部门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