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工程支架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交〔2011〕12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桥梁工程支架设计施工,确保模板等支撑体系质量,有效防范因支撑体系质量缺陷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桥梁工程支架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桥梁支架设计施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桥梁工程模板等支撑体系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0〕236号)中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审核、审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二、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支架施工中的构件质量、基础处理、支架搭设、支架预压、混凝土浇筑、支架拆除等环节的检查验收制度。支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在搭设过程中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及监理人员应随时检查搭设情况,搭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凡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桥梁工程模板等支撑体系,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支架。
四、搭设支撑体系所用的钢管、扣件等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按照《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66-2008)、《建筑施工门型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28-2010)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抽样质量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五、预压是检验支架基础、架体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的重要工序。施工单位在支架预压时,要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加载布载、沉降观测、稳定卸载等环节的管理,认真记录相关原始数据,并建档备查。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单位的预压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沉降监控方案,做好支架预压的监理工作。
六、支架施工区域围挡、临边临空防护、跨线交叉施工等危险部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号)要求设置,并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