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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分散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分散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曾于1989年发文,要求各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为分散在乡1-4级残疾军人(即原特、一等伤残军人,含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以下同)发放燃料补贴、洗理费及书报费((89)民优字第89号、川民政[1989]优27号),1994年我省工资改革前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三项补贴标准分别为:燃料补贴14元/月,洗理费12元/月,书报费24元/月。1995年10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乡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报告〉的通知》(川办发〔1995〕122号),我省分散在乡1-4级残疾军人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了生活补贴。
  国家实行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发放燃料补贴、洗理费及书报费。现决定将分散在乡1-4级残疾军人原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放的燃料补贴、洗理费及书报费并入生活补贴发放,新的生活补贴标准为100元/月。所需经费仍按原发放途径,纳入县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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