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省接送
1、本省流出到省外的,对其中需要对口接送的,省外救助管理机构应先将受助人员资料和人员现状以传真的形式交我省对口跨省站审核。待复核联系后按属地接收的原则,由省民政厅指定的跨省救助管理机构接收后,通知流出地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护送,亦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直接接回。毗邻省(市、区)的县(市、区)的受助人员确需接送的,经双方协商可直接对口接送。
2、外省籍受助人员符合接送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将受助人员的资料查证清楚手续完善后护送至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或邻近的担负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再由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至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跨省站将受助人员资料传真至流出地的省(市、区)民政厅(局)或救助管理机构复核后,承担接送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救助经费
救助管理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年终据实结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人员。
(一)经费构成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
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日常工作以及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等支出。
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救助对象交通费、救助对象医疗费、救助对象生活费、救助对象身份查询、工作人员护送差旅费等其它相关费用。
(二)救助费用的负担办法
救助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的规定执行。救助跨省受助人员的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拨付等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