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置问题
对无法查明基本情况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能够查明户口所在地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五)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医院、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负担;非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站内或定点医院医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30天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处理遗体所需丧葬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三、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市、州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省民政厅备案。
(一)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在遵循相关救助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还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工作人员守则;
2、报告制度(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日常情况每月向主管局、每季度向省民政厅报告);
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4、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医疗救治管理规定;
6、卫生防疫管理规定;
7、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8、救助管理机构、分站(点)协作管理规定;
9、查询联系制度;
10、廉政建设制度;
11、财务管理制度。
(二)受助人员管理制度
受助人员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遵循以下规定和制度:
1、求助须知;
2、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3、物品寄存管理规定;
4、受助人员行为规范(站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和禁止的行为);
5、一日生活制度;
6、学习教育制度;
7、卫生制度;
8、出站登记和出站声明制度。
四、区域救助协作机制
(一)市、州内各县(市、区)之间的接送,对其中需要接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送,送交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未设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履行救助管理机构的接送职责。
(二)各市、州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将受助人员护送至市、州救助管理机构(市、州间毗邻的县、市、区可直接对口接送),再通知流出地市、州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直接接回,送交其亲属、监护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