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修改)

  (二)站内管理
  1、受助人员入站后,工作人员首先应为其安排食宿,介绍站内各种生活设施情况,告知应遵守的站内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理。
  2、工作人员及时查询、核实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终止救助,办理出站手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作出采取何种救助方式的决定,及时做出相关安排。
  3、在未查证核实受助人员基本情况之前,救助管理机构只提供食宿,不提供乘车(船)凭证。
  4、救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思想教育,按规定组织受助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和公益劳动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5、工作人员在发现受助人员发生疾病时,救助管理站及时通知站内医护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医治,对其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时护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医治。病情稳定后,经医务人员确认可离站的受助人员,及时安排返乡,不能自返的按规定通知接回或护送返乡,或由有关福利机构安置。
  6、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且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也可终止救助。
  在救助管理机构无理取闹、影响救助管理工作秩序,甚至攻击、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公物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出站管理
  1、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的,应填写《自愿放弃救助登记表》和《出站申明》,救助管理站按规定退还寄存物品后离站。受助人员未告知救助管理站擅自离站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离站后一切后果自负。
  2、对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自行离站,原则上按规定通知接回,特殊情况非自行离站不可的,经救助管理机构值班领导同意,办理离站手续。
  3、接送、引领受助人员出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办理交接等出站手续。
  4、除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特殊对象外,对离站后1月内又返回救助管理机构者,一般不予再次救助。
  5、自返人员车票,省外的购买至对口跨省救助管理站或下一中转城市;省内的购买至能直达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中转城市。
  6、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单位接回,拒不接回的,且其在站时间超过救助期限的,按救助管理协作机制通知相关站接回或护送至相关站。
  7、对接到救助管理机构通知,拒不接回受助人员的,县(市、区)民政局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可将监护人、亲属或单位不履行监护人责任,特别是对儿童不履行抚养责任、对老年人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告知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督促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赡养、抚养义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