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遭遇不可预见的特殊困难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3)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单位的一般情况;
(4)随身物品的情况。求助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配合进行安全检查、物品暂存的,救助管理机构可拒绝救助或终止救助。求助人员携带移动电话、宠物、金银饰品及其它贵重物品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
5、值班医生要对新进站的受助对象进行入站体检,内容包括询问既往史、近期病症、身体检查等,填制受助人员《入站体检表》存档备案。
6、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求助人员中属于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治疗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对确认为救助对象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7、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除按前“4”款要求提供个人详细情况外,还应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情况说明。救助管理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
8、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护送人员有无求助意愿,救助管理机构都应予以保护性救助。
9、根据《关于转发〈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06]32号)、《关于转发
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09]356号)和《转发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民电[2009]189号)文件要求,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解救和救助保护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对于婴幼儿要及时送至福利机构临时代养。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婴幼儿由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