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的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街头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因务工不着、迷失走散、离家出走、被拐骗拐卖、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对其身份和事由核实清楚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帮助。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有求助意愿但无力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的,列入紧急保护性救助范围,先实施救助,待查明情况,核实身份后,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单位接回;对其监护人或亲属、单位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有关福利机构安置。
(三)救助项目
1、向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向受助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条件;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
4、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5、向受助人员提供返回原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乘车(船)凭证。
(四)救助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分区提供住宿。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救助管理程序
(一)进站程序
1、对自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人员,经初步甄别,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及时开展进站教育和安全检查、物品寄存等相关程序性工作,然后根据分类救助原则开展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及时归档。
2、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自愿求助的“进站程序”的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告知。护送人员应填写《护送情况证明》,并签名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待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
3、对护送进站,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申请书》的求助人员,由护送人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4、求助人员应无条件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本人以下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