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按照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如确需继续执行的要重新公布,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也要重新公布的处理原则,涉及《关于印发〈
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川民事[2003]356号)需要继续保留。结合2003年以来全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
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作了修改完善,现将《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四川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
为切实保障我省生活无着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救助管理内容
(一)救助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是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实施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自愿求助,经询问并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员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向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依法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救助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依法开展救助工作。
(二)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