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四)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依据、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街道)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