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九)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选择有实力、有实业、有诚信的企业入主,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本地证券类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充分发挥本地证券类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中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市内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做大做强。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强强联合。对申请到证券从业资格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把注册地迁入宁波的,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证券公司(含证券经纪公司)参照《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要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形成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积极从资本市场发达地区引进相关专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
(十二)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环境,大力推广企业创新上市的知识,市金融办要分批分层次对上市培育对象进行培训,宣传表彰成功的典型,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合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上市工作
(十三)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工作对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决策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市金融办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汇总并通报上市培育对象名单,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实机构、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