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宁波市[含各县(市)区]。上市培育对象名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
(六)上市培育对象的扶持政策。被确定为我市的上市培育对象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应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项目补助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2.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用地和用电;对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上市培育对象,应当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3.对上市过程中在大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域重组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七)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市政府奖励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买壳、购并等方式上市。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宁波市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支持企业参与股份代办转让报价系统(新三板)试点。对进入股份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各县(市)区可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大做强
(八)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组合,做强做大。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支持上市公司成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参与市重点技术导向计划项目和市科技计划项目。凡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中已明确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以及地方金融、地方资本市场等改革前沿领域,应优先考虑选择上市公司参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