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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供热能耗,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在供热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供热计量工作。

  质监、价格、财政、国土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供热计量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供热计量工作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按周期检定供热计量装置,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第六条 本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方式收费。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

  第七条 本市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应当同步安装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第八条 本市新建热源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热力站应逐步安装热量表。热量表必须同步实现数据远传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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