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合理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销售价位和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套型面积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其供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适当提高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8.积极推广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依据分解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原则上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配建比例达30%以上的,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核补下年度农转用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实施配建的,要在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
9.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台账制度,对本地区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逐宗落实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保障对象,相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台账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施逐宗监控,加强对各地项目用地审批供应进度情况的监管。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督办,必要时约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督导。
10.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批后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擅自改变性质以商品住房销售的,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1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加大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力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发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供应结果、开发利用、闲置土地查处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等信息。要按照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要求,加强对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供应方式以及开发利用等信息的监测、统计与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