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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5.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后,各部门要切实加快办理供地有关手续,在新增建设用地上报审批的同时,统筹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规划设计、前期拆迁、开发配套、土地供应等各环节工作,做到合理组织、压茬进行、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明确建设项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套型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规划、建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处罚方式等内容,对配建项目还应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回购或收回的有关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用地批复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供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方式

  6.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除政府统一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在减轻政府投资压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解决无房产群众的住房困难。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原则,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必须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对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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