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
1.科学编制供地计划。2011年,全省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分解下达各地的安居工程任务,本着方便保障对象生活、工作的原则,将建设任务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2.确保新增用地指标。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落实本地区所需总用地面积和新增用地面积,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确需使用新增用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实行“点供”,做到应保尽保。
3.鼓励利用存量土地。鼓励各类住房建设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调整优化安居工程用地布局。各地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安居工程建设的,在完成供地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等额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供应绿色通道
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查报批。对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地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对项目用地审批供应实行专人负责跟踪办理。确需报批建设用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申报,并附具各类住房用地的规划、建设条件等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用地,必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一并上报审批,急需开工建设的,应同时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属于省政府审批的安居工程用地,符合要求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审批。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农转用征收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