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发生损害监事会形象的行为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外派监事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节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派监事(不含公务员)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组成,实行任期内定额管理。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绩效薪。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职工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由公务员担任的外派监事,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责任追究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监事长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二十九条 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监事长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减绩效薪、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监事长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