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评价、重要问题揭示及处理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及任免建议;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任务由省国资委确定,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专题监督检查报告要揭示需及时反映的问题,或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题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应向省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一节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考核评价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原则,重点突出监督成效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监督检查报告评价、省国资委评价等部分组成,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考核年度为每年5月初至次年4月底。
监事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决策行为、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信息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