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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省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长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省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时,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省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

  (六)根据要求列席省国资委研究任职公司有关事项的会议,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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