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省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五)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省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省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