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以重新聘任,不再聘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外派监事原则上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七条 经省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
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常驻任职公司,原则上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节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九条 外派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勤勉,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一般应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以上职务,无不良履职记录;
(四)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应满足任期需要;
(五)公务员担任外派监事,应符合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