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股东代表3人、公司职工代表2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长(以下简称外派监事)由省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兼任公司监察或审计部门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