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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10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转业、复员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11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人力资源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对城镇入伍的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五至八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在未自主择业前,可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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