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确保
《条例》的顺利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有关贯彻实施新
《条例》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当前贯彻执行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
《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均应按照
《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实施前已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其工伤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用人单位登记参保或人员增减过程中,因财政拨付或地税征缴时间规定等客观原因,致使工伤保险费未能及时到账。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可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到账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三、《条例》第
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