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

  三、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区县人民政府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
  (三)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奖励费、困难补助费、签约期限等。
  (五)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区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区县人民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公告中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十一)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