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下达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安委〔2011〕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及目标
(一)2011年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765人以内,其中: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282人。
(1)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42人;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62人;
(3)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78人;
(4)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12人;
(5)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6人;
(6)工矿商贸其他事故死亡人数82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375人。
(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543人;
(2)其他交通运输事故死亡人数832人。
3.消防火灾(不含森林、草原火灾)死亡人数49人。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8人。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11人。
(二)全区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起数73起。
(三)全区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4起。
二、设定原则及依据
(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区的2011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过去五年(2006年-2010年)各盟市实际完成数平均数占60%与自治区下达各盟市控制考核指标平均数占40%之和占全区同口径该指标的权重,并适当考虑2010年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各盟市2011年各项控制目标。
(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项相对控制指标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另行下达。
(三)上述有关统计指标均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标解释,并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按季度公告,年终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