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扩大政策性保险的种类和规模。
9、支持金融机构对外辐射。鼓励驻青金融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新设,或因扩大管辖范围新增地级市及以上营业区域的分支机构。每新设或新增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考核其开业三年内营业收入和赢利等情况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上年合规经营且贷款年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年年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
11、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定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
三、优化金融人才环境
12、为金融从业人员开展涉外商务活动提供便利。驻青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符合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国专家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13、为金融人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方面给予支持。
四、调动区市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
支持金融聚集区建设。鼓励区市政府积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在机构引进、信贷投放、风险处置、政务服务、金融聚集区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上述补助和奖励。
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金融机构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机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五年。
附件2: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市发展优势和特色的行业企业,及“两高”、“六新”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作用。力争“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
二、实施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
1、确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企业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要求,或有关境外上市规定;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信用情况良好;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青岛市,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拟上市企业的遴选程序。各区市按照确定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进行遴选,定期将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加大企业改制重组扶持力度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4、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税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税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按税法及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5、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适当支持。
四、支持募投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