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优化稳定环境。健全我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健全多层次金融风险防护网。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建立反应迅速、处置及时的应急机制,前瞻性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九、加强金融工作组织保障
2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将金融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谋划部署。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理顺金融管理职能分工,加强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的能力。各区市也要相应地明确金融工作职能部门,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
30、健全考核机制。将金融业发展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对各区市金融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其他文件中涉及的相同事项按本意见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5〕2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3、金融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
4、金融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5、金融品牌战略实施方案
附件1: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支持新设和引进法人机构。对新设和引进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我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经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新设和引进重点法人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鼓励新设和引进区域性管辖机构及总部直属机构。对重点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对重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
上述机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有重点地引进金融分支机构。对引进的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能力,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补助3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4、对新设和引进的重要机构一事一议。对新设和引进的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金融培训机构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或补助。
5、做好对新设和引进机构的政务服务。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有权审批部门预核制。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对引进的法人和区域性管辖银行类金融机构,市财政协调安排一定数额、期限的政府财政性存款予以支持。
6、明确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享受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自建、购房及租房补助的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青岛。
二、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7、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每年年初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对驻青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参照省政府对驻鲁金融监管机构奖励标准给予表彰奖励。
对金融机构当年实现地方税收的增量和增幅进行综合考核,对超过平均增长水平、名列行业内前10名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表彰奖励:对银行机构平均奖励50万元,对保险机构平均奖励30万元,对证券期货机构平均奖励20万元。
8、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小企业、“三农”。引导银行机构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小企业、“三农”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对银行机构向小企业、农户发放50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新增余额,按2%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对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同比多增部分,按15%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