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断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创新组织体制,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建设根植“三农”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建设根植“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二)加强联合社建设。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机关职能定位,将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各级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市、区(市)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联合社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各区(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重组、壮大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组织、带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加快社有企业发展。围绕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要,按照市场经营规律,结合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其财产和收益,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区(市)联合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所在区(市)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原因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