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证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证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证监发【2009】305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营销活动的管理,保障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辖区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附后),现将该《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经营经营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认真梳理居间人档案,做好参加协会组织实施的居间人培训及资质测试的各项准备工作(首次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未通过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组织的居间人执业资质测试的任何人签订期货居间合同,违反者将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对于仍在合同期内、居间合同继续有效的,从2010年4月1日起,仍未通过居间人资质测试的,各期货经营结构不得接受其新开发客户,合同期满后仍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续签居间合同。

  四、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管理由吉林省期货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各期货经营机构应按照吉林省期货业协会下发的《吉林省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五、各期货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学习和落实工作,并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近期主要工作抓细抓实,积极组织员工和居间人全面认真学习,并向居间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居间人管理制度建设工作,200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和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报备相应管理制度、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签订的期货居间合同复印件及居间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010年4月10日前,向我局报告第一次居间人业务合规性考核报告。

  附件1:《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2:《ⅹⅹ期货机构期货居间人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关于吉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营销活动的管理,保障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维护辖区期货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吉林省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客户招揽业务的,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其收入与其所招揽客户资金量、交易量挂钩的期货经营机构营销人员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通过期货居间人依法合规地开展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等期货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货居间人代理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指导意见》。
  二、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及管理能力开展期货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期货居间人具备期货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期货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业务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期货居间人在期货营销活动中,因执行所属期货经营机构指令或者利用居间人身份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应当通过吉林省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测试,具备规定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在吉林省期货业协会注册登记,并取得该会颁发的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期货营销活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期货居间人执业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