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外经贸规财字〔201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紫金县、南雄市、兴宁市、封开县财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2011年省财政安排“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走出去”资金)3000万元,继续对我省企业(不含深圳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资金扶持。为进一步用好 “走出去”资金,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现就2011年 “走出去”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资金的使用原则
“走出去”资金在使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我省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二)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境外科技、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合作项目或产业化基地。
(四)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延伸产业的国际链条,逐步培育我省本土跨国公司。
二、支持的业务范围
“走出去”资金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
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二)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开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在境外开办企业、直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省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五)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和境外营销网络。
境外工业园区是指经商务部或我省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具有产业集聚效应的特定区域,带动我省企业进入该区域内投资,或以某一产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相关企业在境外某一区域内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形成配套产业集群的特定区域;商品展销中心是指我省企业牵头在境外投资设立的销售场所,带动我省企业入场销售自有产品;境外营销网络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开展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三、“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前期费用。
对境外投资新设或并购企业(不含贸易公司)、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中心,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从事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购买资源权证或签订权益资源开发协议之前;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以下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前期费用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包括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探捕仪器购置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等渔业资源探捕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4.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购买费及翻译费。
指购买项目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前期费用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开办补助。
对中方实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境外生产基地、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开办费用资助。
(三)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3%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项目申请单位或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经济行为,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不承担其任何债务偿还和担保责任。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资源回运。
企业将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所获得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其实际支付的运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运营补助。
1.对设立境外生产基地、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建设境外工业园区的企业,对投资主体或牵头建设企业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土地、厂房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销售场所的购买、租赁和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境外研发机构购置、租赁实验仪器、设备、专利技术,研发成果的专利注册费用,聘用境外专业技术人才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按照招聘人数给予定额补助。
5.对境外生产基地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在当地开展品牌推广发生的广告(含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6.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7.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派驻境外企业或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向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按每名已购买保险的劳务人员100元给予补助。
(七)奖励。
1.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企业,2010年度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达到同期全省平均增长率的,每个企业给予定额奖励。
2.对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的劳务公司,按实际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3.对牵头企业按带动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的企业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4.重点市场开拓奖励。对2009年越南和泰国经贸活动;2010年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印度经贸活动对外投资合作签约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按项目规模进行定额奖励。
(八)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赴境外处理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而发生的处置费用给予补助。对在事件发生的头一个月内赴境外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护照、签证、临时出国费用(含国际差旅费和公杂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出国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九)公共项目费用。
1.安排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2.“走出去”人才培训和课题研究费用,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境内外高校、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的“走出去”人才技术培训产生的费用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走出去”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境内外企业调研费用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
3.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
4.按照《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境外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3.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6.省级境外工业园区带动的进园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或整体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带动的进场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且带动省内企业对当地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或整体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国家级合作区的确认按商务部有关文件执行。
7.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8.境外投资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受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项目则为协议、合同签订日或权益划转日)、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或土地租赁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保险费用补贴、运营补助、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奖励、带动投资奖励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费用发生时间均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此期间发生。
5.申请重点市场开拓定额奖励的项目,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相关核准手续并在境外注册登记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通知未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或比例的项目,将视全省申报情况确定。对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的项目以及海外并购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只对项目最终实施的境外企业进行补助。
(三)对开办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对每个境外项目最多给予三次的利息补贴。
(五)对生产基地及农林渔矿配套加工基地的土地、厂房购置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的场地购置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的折旧费用给予补贴;对土地、厂房的租赁费和工人培训费,境外研发机构的仪器、设备、专利技术购置、租赁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的场地租赁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费用给予补贴;对厂房建设、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场地的首次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境外企业投资额按境内汇出外汇数额和海关确认的实物投资数额核定。
(七)单个境外项目当年获得专项资金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请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列入我省鼓励和扶持的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上限,其中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合同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项目,单个项目获得资金上限可提高到300万;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达到3亿美元以上的特大项目,上限金额可提高到500万元;另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别达到3个以上的企业,累计获得资金补助可提高到800万元。
(八)申报项目已获省级(含)以上政府相应资金支持(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除外)的,不予重复补助。每个境外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累计不应高于该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且每笔费用所获得资金补助不应超出该笔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九)“走出去”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拨付。
(十)获得“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项目,如在获得资金2年内终止项目的,对申请主体在今后3年内的“走出去”业务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2《“走出去”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的具体要求。
七、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其他省属企业、行业中介机构直接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
(二)各市所属企业向所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须一式2份分别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合作处)和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其余材料一式1份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合作处)。省外经贸厅对企业项目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请将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一并发送到gdhezuo@126.com邮箱。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费用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
八、资金拨付和监管
省财政厅按财务隶属关系下达资金预算。其中省属企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各市企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有关市财政局根据省文件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并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
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外经贸、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