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0.8-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3-5元。
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分别合理划分拉萨市市区、各行署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在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于所属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第九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
《条例》第
六条所列土地;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三)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土地;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月1-15日、12月1-15日。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属于各地(市)、县级财政收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