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0]74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拉萨市市区2-20元;
(二)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地区行署所在地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