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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3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水利厅、交通厅、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省三级项目经理2011年5月7日停止使用,自2011年6月1日起,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出台之前,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重新核定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暂时替代。

  二、由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对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不设暂定期,因此,凡持有(暂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建设部令第159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现行的审批程序申请重新核定。逾期不办理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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