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1〕3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安全检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组织方式、最低频次、范围和主要内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方式、相关资料归档要求、总结通报等方面。
三、加强安全检查层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应体现层级管理,督促分支机构及项目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企业的安全检查,对分支机构应侧重于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对直管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应侧重于检查项目部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安全问题。分支机构的安全检查应按企业对直管项目的检查侧重点进行。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要对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覆盖。
四、开展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对所承建工程的定期安全检查,企业至少每季度一次,分支机构和企业对直管项目至少每月一次,项目部至少每周一次。除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外,企业还应根据所承建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普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施工部位或设备设施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企业至少每半年一次,分支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