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3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行为,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鸣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使用,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是人民防空经费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鸣放。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无线电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